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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失去的控制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计算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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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21: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3号令: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如果控股子公司中包含下级子公司,那么控股子公司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是以合并口径的为准?还是以母公司的口径为准呢?


谢谢大家
发表于 2011-5-6 21: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是合并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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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7 12: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并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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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5: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谢谢,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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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3: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合并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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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06: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gemini13 的帖子

合并口径。
以控股子公司全部收入、资产、净资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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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20: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确认是合并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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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09: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合并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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