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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供应链出口,最终客户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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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20: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没有进出口权的中外合资企业)通过供应链公司出口,流程为:A公司与海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由供应链公司代为报关和收取外汇。A公司与供应链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约定A公司与海外客户签订合同,并由供应链公司提供报关、收汇服务,且不承担收款风险。
       财务上A公司给供应链公司开具全额发票,然后供应链公司收到海外客户货款之后再将扣除手续费的全款打给A公司。
       那么,在审计和公转书的披露上,对于客户的认定是认定为供应链公司还是合同上的海外客户呢?
       请各位大神多多指教,跪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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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9 13: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参考案例:固特超声、华曦达。
目前多数案例是把供应链公司作为客户。披露的方式有些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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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5 11: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需把供应链公司作为公司客户,这时供应链公司实际是一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上市主体提供外贸出口综合服务,相关政策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接楼主的案例,根据13号文件中规定,A公司将货物是销售给了供应链公司(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因此供应链公司就是A公司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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