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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489|回复: 4

[疑问求答] 中小企业私募债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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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0: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012:第二十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5〕2号》:
下列投资者不得作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

  (一)个人投资者。
  (二)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非主动管理的金融产品。
  (三)全部资金仅用于购买单一私募债券的金融产品、有限合伙企业。

问题: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否作为个人投资者?
发表于 2015-11-11 23: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债字〔2012〕1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上证债字〔2012〕177号)、《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转让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210号)、《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发〔2014〕63号)、《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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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2 10: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yize2073 发表于 2015-11-11 23:18
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债字〔2012〕176号 ...

谢谢指点。
请问前辈,您说的这个《办法》,具体是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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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10: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512881845 发表于 2015-11-12 10:31
谢谢指点。
请问前辈,您说的这个《办法》,具体是哪一个?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发〔201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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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5 11: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yize2073 发表于 2015-11-12 10:47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发〔2015〕50号)

好的,多谢前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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