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信息境外间接转让股权非居民所得税入库 近日,广东省汕头市国税局运用互联网上披露的一则关于非居民企业之间间接转让我国境内企业股权的信息,成功追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720万元。这是汕头市国税局征收的首笔境外企业间接转让我国境内企业股权的所得税,有效防范了非居民企业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规避我国税收征管的行为。
2010年11月,汕头市国税局通过查阅互联网上公开的第三方信息获悉,香港某上市公司(香港H公司)透过其全资子公司维尔京W公司向外国某集团公司(外国P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维尔京A公司间接收购汕头市某公司(汕头S公司)100%的股本权益,涉及金额8000万元人民币,而外国P公司是香港H公司的主要及控股股东。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往往涉及国家税收权益大事,而且“稍纵即逝”,汕头市国税局立即组织税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与几个公司联系后,汕头市国税局要求相关境外公司报送该笔股权交易的协议和资料,同时从香港H公司网站上了解有关该笔股权交易的报道和背景。从中,该局了解到,汕头S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2008年2月香港G公司通过股权收购成为汕头S公司的唯一投资方,又经系列股权变更,形成了外国P公司通过其属下的4个逐层100%控股的子公司、孙公司,即维尔京A公司、维尔京AA公司、维尔京AAA公司和香港G公司,间接拥有汕头S公司100%股权的股权结构。2010年11月,维尔京W公司与维尔京A公司签订协议,收购维尔京AA公司、维尔京AAA公司、香港G公司及汕头S公司的100%股本权益。维尔京W公司于2010年11月和12月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经过审核、分析,该局发现,维尔京W公司从维尔京A公司收购的资产是4个逐层100%控股的公司股权,其中维尔京AA公司、维尔京AAA公司和香港G公司,其居民国(地区)均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3个公司均是境外控股公司,除了层层100%控股,对外无其他投资;维尔京AA公司和维尔京AAA公司均是2009年7月才在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企业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商业目的,因此存在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嫌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局认为,上述股权交易的实质是维尔京A公司向维尔京W公司转让汕头S公司的100%的股权,出让方维尔京A公司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要求维尔京A公司就其本次股权转让收益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维尔京A公司认为,本次股权交易是境外公司间转让另一境外公司的股权,买方、卖方、买卖标的物,都是境外公司,交易过程和价款支付也均发生在境外;对汕头S公司而言,其投资方也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其不应在中国境内负有纳税义务。
针对外方提出的问题,2011年2月,汕头市国税局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指出,非居民企业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上述股权交易的买卖标的物实际上就是汕头S公司的股权,卖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来源于汕头S公司的所在地即中国,因此中国对该所得依法享有征税权。
最终,维尔京A公司认同了汕头市国税局的观点。3月29日,维尔京W公司以扣缴义务人身份,委托汕头S公司向汕头市国税局报送了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于3月30日从境外将720万元税款汇入中国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这是汕头市国税局征收的首笔采用境外直接汇款方式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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