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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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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00: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中外合资的创投机构在报告期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拟上市企业的股东,持股比例大约为6%左右,此种情况下拟上市企业是否应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续的增资和股改是否要履行商务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流程,或者仅需去相关部门备案即可?
发表于 2011-5-22 12: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如果被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允许类,应该只要备案
如果属于限制类 那就要审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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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2 12: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问题是工商局和商务部门对企业性质的认定存在分岐,工商局认为中外合资企业再投资,且持股比例低于25%,那么被投资企业无法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种优惠政策,因此认定该拟上市公司为内资企业,而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的创投机构再投资,被投资企业应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性质应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这样问题就出现了,未来企业改制后是股份公司呢还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呢,企业上市之后该创投机构持有的股份是否应认定为外资股呢?目前,工商局坚持认为企业是内资,将来改制后也不认定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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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16: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法人的再投资,除非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按内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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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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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0: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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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商务部门所依据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天内完成备案审核手续并向所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作出同意批复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两部门的结论都有法律依据,这种矛盾状况的出现,源于我国立法技术的不完善。但是从法理上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全国人大或授权国务院颁布的法律;《管理规定》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颁发的部门规章;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法律的规定优先于部门规章。


所以,工商部门的结论更具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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