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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北京关于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能否缓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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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02: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达人,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北京地区关于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能否缓交方面的规定?
发表于 2011-5-25 10: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总局没有明确的话,地方税务局敢明目张胆的下文么?
如果有就最好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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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8: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上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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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13:4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有缓交的规定吗?能否给下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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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6: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 年4 月23 日的《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190)作出的“关于拟上市企业改制时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总的原则是要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或延至成功上市时再缴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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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3: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radickzil 的帖子

广东貌似也有这样的文,但是不是用会议纪要的形式
可以看一下鸿利光电招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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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4: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敢问深圳那家上市企业的公开披露材料里把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 年4 月23 日的《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190)作出的“关于拟上市企业改制时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搬出来引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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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22: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aoweike 的帖子

瑞凌股份 300154《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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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5:5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招股书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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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0: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好用得上,多谢楼上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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