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大概是这样的:
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正确的是:
- 可以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撰写
- 行业分类可以按照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制定的行业分类标准或其他合理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发行人行业归属
- 可以建议发行价格区间或报价区间
- 主承销商或承销团的其他成员可以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问题是,《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第98号令,通篇找了半天,没有任何一处提到研究报告的事情。
老的2012年5月18日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倒是有好几条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主承销商可以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权威并须注明来源; (三)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四)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二)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 (三)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 (六)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发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问题是:老的2012年5月18日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在2014版实行的时候已经同时废止了。
协会这到底是是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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