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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发审委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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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20: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定项选择)以下关于发审委说法正确的有:
A、主板发审委委员25名,其中专职的5名,非专职的25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35名,其中专职的5名,非专职的30名;
B、发审委委员连续2次不出席发审会的,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C、发审委员配偶的弟弟担任保荐人独立董事,该委员应当提出回避;
D、发行人在收到暂缓表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可以向发行部提出申请;
E、发行人在证监会核准后发生了与申请材料不一致的重大事项,证监会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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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7 20: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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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D

点评

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的配偶,不包括配偶的兄弟姐妹。服了CSRC怎么想出来的  发表于 2011-6-2 00:13
严格抠法条是对的。  发表于 2011-6-1 08:58
C 是对的 发审委需回避的情形:(一)发审委委员或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监、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根据《发审委办法》前述所称亲属,不含配偶的兄弟姐妹。  发表于 2011-5-29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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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22: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e也是对的,立立电子和胜景山河就是发行后又召开的会后事项发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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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23: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D
《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证监发〔2006〕51号)
3.发审委会议同意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后,发行人如申请再次审核,应当自收到暂缓表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行监管部提出申请。

但,原2010年9月29号上会的华油惠博普被暂缓表决,于12月24日过会,超过了1个月。

关于E
《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但,胜景山河、立立电子都是核准发行后,又以会后事项发审会否决掉的

点评

" 原2010年9月29号上会的华油惠博普被暂缓表决,于12月24日..." 发行人如申请再次审核应当在1个月内提出,这个没错,但没有说发行监管部马上就应该在1个月内安排再次审核!不矛盾的  发表于 2011-6-9 16:02
这也就是为什么证券法规定三个月内应对发行予以行政许可,但现实中大部分项目肯定都是超过三个月的原因。  发表于 2011-6-1 09:07
原2010年9月29号上会的华油惠博普被暂缓表决,于12月24日过会,超过了1个月。 个人理解,并不构成对法规的违背,因为证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予计算。  发表于 2011-6-1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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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00: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胜景山河、立立电子都不具有代表性吧,这都是媒体的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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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8 13: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实际操作和法规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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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08: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C、发审委员配偶的弟弟担任保荐人独立董事,该委员应当提出回避;
这个不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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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发表于 2011-7-20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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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09: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骆驼电池的命运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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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14: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题,一查实务,和法规很多对不上,2010年有三家暂缓的,山东豪迈机械科技、华油惠博普科技、浙江贝因美科工贸,后来都过会了,都超过了一个月。实际上就是问题什么时候解决什么时候上会。这就是中国特有法制环境下的实务。

证监会说要多考实务,简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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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22: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选项D:
《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证监发〔2006〕51号)
3.发审委会议同意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后,发行人如申请再次审核,应当自收到暂缓表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行监管部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日与实际安排上会的日期会有区别,过会日期超出一个月应属正常。

点评

有道理。  发表于 2011-6-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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