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企业发生过以资产评估转增资本公积后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瑕疵。企业在当时或是由于对法规的误解,或是出于增加注册资本以满足资质认证、投标要求等考虑,对企业本身拥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更常见的是对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权等此类价值弹性大的资产进行评估),由一家评估机构按企业的要求进行评估,进而得到一个较高的评估值,然后将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再以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但是对于有上市打算的企业来讲,这都是一处极是明显的瑕疵,在申报前务必尽早解决。信隆实业在1994年时的增资即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实例。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0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1994年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注册资本由港币1,650万元增至港币 5,000万元,出资额业经深圳深信会计师事务所深信验字(1994)第315号《验资报告》验证,股东为香港利田。有限公司于1994年5月19日办理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系根据深圳南方审计事务所南评字1994第063号评估报告,将调账计入资本公积(固定资产评估增值)48,541,449.79元中的26,860,536.61元(折合港币22,963,365.70元)转增资本。上述增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关于改变固定资产原值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00年1月31日进行更正处理,冲减固定资产原值48,541,449.79元,并补交相应纳税期间因多提折旧而少交的所得税 288,866.85元,同时香港利田以对公司债权补足增资扩股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例补足出资是以债权完成的,更多见的是以未分配利润或现金来进行补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