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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一道07年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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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3 23: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本题20分)

  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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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0: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回答,请楼主指教

1.直接向法院起诉即可;
2.货款还款协议;
3.以股东名义起诉乙作为高管侵害公司利益;
4.因是关联交易,所以,应该由股东会通过,所以,该保函性质不合法;
5.直接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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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1: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看法:
对于第二点: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他应该提供书面合同以及工商出质登记。
对于第四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里显然不是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应该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根据现行公司法公司章程对银行没有约束力,所以只要保函符合保证的规定,性质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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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1: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参考答案:

  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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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4:3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多指正

1、白云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东风公司偿还债权及实现债权相关费用。

2、提供合同及工商部门的登记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不需要股东同意,但要通知对方,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第一百五十二条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

4、保证合同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所以,甲不能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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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4: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自己答错了,还需要学习。)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哪条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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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6: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上,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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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7: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关于第三个问题的标准答案简单的概括为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是不完整的,根据题干,甲本身就是新雨公司的监事,他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监事的名义向乙提起诉讼;也可以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因为可以引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虽然题目中实在没办法判断出可能有这个情况@_@)。这一个问题纯粹是为了考“股东代表诉讼”这个考点而设计的,漏洞较多~~

还有,股东派生(代表)诉讼的提起不是因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行为损害股东利益而提起,而是因为董监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而负责维护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法律才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来追究董监高责任的权利。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时候是股东直接诉讼,不是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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