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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业绩补偿条款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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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17: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股份公司曾两次增资引进私募投资机构,第一轮是4元一股,第二轮是7元一股。签订的有对赌协议。约定的业绩未达到,现在需要进行业绩补偿。公司拟采取两种方式,一部分以2元一股增资(当时公司净资产约为4元一股,大股东放弃配股权),同时约定业绩补偿条款执行完毕。另一部分不增资,将相应配股权无偿受让给大股东,大股东以2元的价格增资,然后无偿转让一部分股份给私募机构。同时约定业绩补偿条款执行完毕。该股份公司拟挂牌新三板,并且以增资方式的已经完成并做了工商变更。现在拟进行第二种方式的业绩补偿。该股份公司拟挂牌新三板。
现在问题是:在核查这个问题时需要注意什么?以第二种方式进行无偿转让时,无偿转让那部分股份的数量怎么计算?股东配股权与无偿转让股份的比例需要保持一致吗?还是说只要跟两轮投资者商量好比例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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