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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有控股与国有参股公司增发后股权稀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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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7 11: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咖啊,按照《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管理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批准,依照此规定,那么我理解在对于拟上市公司(不论股改前后),在增资的过程中,如果是按比例增资,未对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那么是不需要评估及备案的,若造成国有股权比例稀释,就必须评估备案。那么我的疑问就是
               1、那么该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公司的增资行为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吗?(查询了几个案例都是未取得批复文件)
            2、若公司上市后的增资行为造成国有股权稀释,需要主管部门批复及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吗?(法条只提及非上市公司),有相关案例吗?

发表于 2015-11-17 13: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看具体的国资管理权限。每个地方都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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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16: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按比例增资?是说国有股东和新增股东同时增进来么?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未变化?评估应该是要的,因为涉及原来国有企业每股多少钱,也就是定增进来的价格,如果国有企业净资产很高,每1%的股权,10元和100元,定增进来的钱能够获得的股权比例是不一样的,因此会涉及到是否有国有资产的流失的问题。至于是否需要政府部门批准,要看该国有企业的具体层级,不是所有都需要政府审批的,有的是上级国有企业审批。国有资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多,建议不要只看一个规定。还得参考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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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8 17: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miemie 发表于 2015-11-18 16:54
什么是按比例增资?是说国有股东和新增股东同时增进来么?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未变化?评估应该是要的,因为涉 ...

    感谢楼上答复~我所理解的按比例增资就是原股东按股权比例整体认缴增资。
   今天几乎把跟国有资产、股权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查阅,其中在深圳市颁发的通知中,对 “非上市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情形进行了解释:
   “上述非上市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情形主要是指增资扩股,一般包括国有控股及参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吸收新股东入股,以及上述公司、企业原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的增资扩股等。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时,需要对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如果原股东或新吸收的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增资或出资的,对其追加投资或出资的资产应进行评估; 对于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的,无需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只需对其股东增资新投入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那么对于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ipo挂牌公司,若增资(包括配股、增发股票等)是否要评估及批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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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17: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baggio049 发表于 2015-11-18 17:12
感谢楼上答复~我所理解的按比例增资就是原股东按股权比例整体认缴增资。
   今天几乎把跟国有资产、 ...

别客气,多讨论有益。我觉得深圳的规定没问题。如果不存在新增股东,是老股东按同样的价格货币增进来,应该可以不对企业评估吧。这个有待进一步研究。另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三板公司存在区别,三板公司还要分情况讨论,有没有发现股票价格的机制,还是协议定增。(没有深入研究过,错了可以纠正)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价格一般都是以股票近期的平均值为基准确定的,所以应该不用评估。至于批准的问题,个人认为,评估和批准是两个层面的事情。批准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股东职责的权利,而非行政审批意义的批准,就像公司增资也得经股东会审批一样。所以主要还是要看公司章程以及该企业的股东有没有内部规定(我和我的同事讨论 一直觉得这个是企业内部的事情,只不过有些重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批准的时候,需要经政府授权同意,参见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四条,但司法实践中很多观点不这么认为,认为这是一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将影响此类合同的效力),评估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处分或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就涉及评估,然后按照层级,该向哪级别备案就备案。比如有的二级企业是不用跟政府备案评估报告的,向母公司一级企业备案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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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17: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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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9 11: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miemie 发表于 2015-11-18 17:31
别客气,多讨论有益。我觉得深圳的规定没问题。如果不存在新增股东,是老股东按同样的价格货币增进来,应 ...


       早上又查到一个法条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按照本办法有关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八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其实对于上市公司,我比较同意你的观点。上市公司股票讲究的是流通性,所以应该不存在评估问题。  
      但依据上述法条理解,对于国有控股公司,其增发若造成失去控股地位,依然需要走评估、批复程序。国有股权问题,好头痛!而且在实务中地方个体性差异很大。研究了新三板和IPO案例,基本上即使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存在法律瑕疵,如你说说,只要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等部门补出具批复,监管部门还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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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5: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baggio049 发表于 2015-11-19 11:16
早上又查到一个法条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

学习了下这个规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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