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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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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12: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披露分析
合肥城建
报告期:2004 年度、2005 年度、2006 年度、2007 1-3月。招股说明书日期:2007-9-28。股股东合肥国控持有本公司80.25%的股份,发行完成后仍将持有60.17%的股份。
存在债权转股权的情况:即原债权人将其对合肥城建原股东的自有债权转为股权。
出资事项:合肥城建设立时发起人作为出资的评估值为1,077 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从合肥城建设立时至2002 7 月全部转出公司时止,未及时办理有关权益变更登记手续的瑕疵,但股份公司设立后出资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转移至发行人,且实际成为发行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并最终作为合肥城建的资产对外实现了转让,故上述出资瑕疵并未导致股份公司股东权益受损和不实的情况,加之合肥城建通过资产转让,已化解了出资瑕疵所引致的法律风险。
工商情况:为了争取建设部1999 年的上市额度指标,公司于设立时将设立时间提前至1998 年,相应政府部门各项批准文件、工商注册登记文件、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创立大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落款(或颁发)日期均提前至1998 年,而实际签署(或颁发)日期为1999 年,股份公司实际成立和开始经营的时间为19999 月。针对公司设立时所对应的文件落款日期提前的不规范行为,发行人已逐级向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2 12 16 日出具《关于对合肥市城改房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设立的问题有关意见的函》(秘函[2002]224 号),原则同意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发行人设立时间提前问题不予追究的意见。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所对应的文件落款日期均提前的不规范行为,对其作为法人主体的合法存续、正常经营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股东出资业经华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复核,出资真实,不存在虚增、虚假的情形;发行人设立时所对应的文件落款日期提前的行为已得到安徽省人民政府的豁免,且离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已超过3 年,对本次发行并上市不会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出资多:由于合肥国控投入合肥城建的经营性净资产实际价值超过了《发起人协议》和合肥城建章程所约定的出资额,因此,合肥城建将上述多出资的部分返还给合肥城改办符合《民法通则》第92 条的规定;合肥城建返还多出资的行为已依法履行了由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相关决议并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法定程序,该行为合法有效,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增加一期时,所提供的控制人或其他股东相应报表可以不经审计。
收入确认方式:公司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确认收入:
A、房屋销售合同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合法有效;
B、取得了买方付款证明,开具了发票;
C、购房人进行商品房验收,办理住房交接单和设备验收单;
D、交付了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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