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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虾们,收购过程中,收购方资金来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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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6: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哪位大虾知道“目标公司不得为收购方收购本公司股权提供资金或为其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依据?

发表于 2011-6-8 14: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应该是上市公司收购吧。对于非上市公司收购而言,除了是管理层收购股份公司有一些限制外(如公司法116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应没有该等规制。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8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67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根据委托进行尽职调查,对本次收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发表明确意见:
(三)收购人是否存在利用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或者由被收购公司为本次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第69条 财务顾问在收购过程中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关注被收购公司是否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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