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草木灰 于 2011-7-4 12:44 编辑
证券发行围观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投行业务同仁案例分析能力及对新案例的关注热情,根据该宗旨制定本办法,并以此设立证券发行围观委员会(以下简称“围观委”)。
第二条 围观委以委员名义参与对已预披露未发布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结果前的案例分析讨论,适用本办法;围观委员以个人名义发表的其他内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围观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自己的专业能力,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围观。
围观委以在“投行先锋”论坛之“证券发行围观委员会”版块发布围观委评价主题帖方式,用“证券发行围观委”ID名义提出围观意见。
其他参与讨论的网友依照自身客观判断对该案例作出过会与否的投票。
第四条 围观委通过围观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围观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围观委召集人负责对围观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围观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围观委的组成
第六条 围观委委员由投行专业网友和对证券发行感兴趣的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非投行网友组成,主动报名后经召集人同意即可入选。
围观委委员人数不超过48人,其中担任召集人的委员人数不少于3人。
第七条 围观委委员无固定任期,在提出退委要求或被要求劝退前。
第八条 围观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客观,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按照本办法参加围观委会议并对对应部分进行分析。
第九条 围观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委员资格:
(一)连续二次无故未参加围观委会议或缺席围观委会议理由未被其他参会委员过半数认可的;
(二)经网友举报或其他委员认为其意见确实违反客观立场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的;
(四)经围观委其他委员讨论半数以上认为不适合担任围观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格委员在退出围观委后半年内不能申请重新成为围观委委员。
第三章 围观委的职责
第十条 围观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围观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围观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对该股票发行申请发表围观意见。
第十一条 围观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围观委会议,独立发表围观意见。
第十二条 围观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围观委会议,并在围观工作中认真、客观;
(二) 未经本次围观委会议其他委员过半数同意,不得授权任何媒体引用或转载围观委会议评价意见;
(三)基于国家法规、论坛规定、社会公德及个人作为投行人士职业道德所应认同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围观委委员围观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围观委委员因工作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保证在围观委意见发布截止时间前出具发表个人围观意见; (二)围观委委员认为自己与待围观项目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四条 围观委会议召集人在收到委员的回避申请时,应及时安排其他委员出席;由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讨论回避委员讨论是否属于无故缺席。
第十五条 围观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回答网友对其围观意见的讨论,并接受网友的监督。
第四章 围观委会议
第十六条 围观委通过召开围观委会议进行围观工作。
第十七条 围观委会议结果采取统一发帖方式发布。围观委委员在围观意见中发表分析意见。
第十八条 围观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围观。
围观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公开信息中能够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在围观时,围观委委员应当在召集人发布围观意见前提交个人围观意见。围观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围观意见。
第十九条 围观委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围观委会议,组织围观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围观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网络投票等事项。
第二十条 围观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围观。在发审委会议结果公布后,围观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参与讨论的不代表该次围观委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围观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围观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十二条 围观委会议召集人应在预披露文件发布之日,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链接以站内信等方式送达参会围观委委员。
第二十三条 每次参加围观委会议的围观委委员为4名。分工如下:历史沿革及规范运作1名,业务技术1名、财务1名,募集资金运用1名。其中一名委员为本次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围观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围观讨论后,在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日9:00前由召集人在网站上公布围观意见。
第五章 对围观委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围观意见显失客观性的,网友可以要求参会围观委委员作出解释,并有权要求其退出围观委员会。
第六章 围观委员会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围观委员会为非官方非正式非常设机构,纯属投行网友为提高业务能力组织的寓教于乐行为,不代表任何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围观意见不代表网站或所在版面对证券发行的意见。围观意见发布后,未经参会委员同意不得授权媒体转载或引用,相关委员自愿接受采访并将本人分析部分公布的除外,发现未经允许的转载或引用时,相关委员可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发布后即生效,随时接受修改意见并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