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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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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20:5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侠:县级市一所高等专科学校的学生处处长,可以做股东吗?县级市一所小学的副校长可以做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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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9 15:41:29
我的理解是可以的,首先学校应当是被认定为事业单位,其中与事业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除去地方性规定)有:
(1)《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2条规定 “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2条“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小学的学生处处长和副校长应当都不被认定为上述的这些事业单位的人员,因此认定为可以成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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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8 20: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大侠,有没有知道的啊,赐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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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1: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公务员或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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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1: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县级市的学生处领导是处级干部?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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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9 15: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规定中第一条“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其中“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是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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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5: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是否可以开公司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此外、行业领域,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比如,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兼职、预防、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规范性文件等规定,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行业领域、系统、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不能一概以编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方面的其他具体问题,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规章,还要看其所在地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系统。
不能吧,至少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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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5: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我的理解是可以的,首先学校应当是被认定为事业单位,其中与事业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除去地方性规定)有:
(1)《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2条规定 “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2条“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小学的学生处处长和副校长应当都不被认定为上述的这些事业单位的人员,因此认定为可以成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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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9 15: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想知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哪些?假如学校是的,那是不是只要是教师就不能成为股东?
2、看了一些文件,主要是不能兼职,并没有说不能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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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9 16: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7楼的,你的这些文件,我也都看过,就是“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是指哪些,找不到?不知道是哪些,包括学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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