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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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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0: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废旧物质回收在2010年底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2011年不再享受
现在作为IPO申报,是否还应该列为经常性损益?
发表于 2011-6-11 00: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我认为该笔增值税2010年前先征后返是可以归为经常性损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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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4 16: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oshistone 发表于 2011-6-11 00:5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

在当期作为经常性损益是可以的
我的意思是,这个政策在2011年已经停止,在现在这个时点来看 是否还是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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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现在时点来看过去的会计处理。  发表于 2011-6-14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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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02: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里面很明确的提到了“持续享受”,也就是说在当期归类的时候也要考虑以后年度是否能够持续的获得。而这个政策2011年就取消了,如果在2010年的时候明确的知道并且有证据证明以后年度就无法继续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了,就应该在2010年将其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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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请大家多分享自己的看法。  发表于 2011-6-15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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