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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评估增值股权参与定向增发是否涉及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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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10: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所取得的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个人在定向增发股份解除限售后转让时,是否还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表于 2011-6-14 11: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两个交易环节的所得都要交税,不会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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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11: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涉及双重征税
1、定向增发时,财产转让所得=评估值-原值
2、转让定向增发股份时,财产转让所得=转让价-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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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4 11: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zzxxcc111 发表于 2011-6-14 11:12
不涉及双重征税
1、定向增发时,财产转让所得=评估值-原值
2、转让定向增发股份时,财产转让所得=转让价- ...

哈,有点不合理。

转让定向增发股份时,如果卖亏了还不给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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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17: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限售股指: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个人意见:解除限售后不用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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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22: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LS的说法,只需要评估增值部分缴纳个税,转让股权不属于限售股范围,不需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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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10: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ig19 的帖子

不能这么字面理解的吧,这里的转让限售股只是对这类在某些情况下被限售的股份的一种称呼,并不是强调其在转让时必须是限售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没有解除限售,如何在交易系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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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指限售股不包括定向增发获得的股票。  发表于 2011-6-15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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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16: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国内对资本市场的税收制度还是很不完善的,前述“国税函〔2011〕89号”目前应该也没有全面执行,当时只是针对苏宁环球个案的一个批复,如果真按这个文来执行,估计绝大多数的重组都没法做了,尤其是评估增值大的。个人认为,无论是IPO还是重组形成的股权增值,都应该统一在变现时计算增值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这样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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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17: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genbol 发表于 2011-6-15 16:55
目前国内对资本市场的税收制度还是很不完善的,前述“国税函〔2011〕89号”目前应该也没有全面执行,当时只 ...

为什么大部分重组不能做呢?89号文是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的征税,没有说对企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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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00: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
2010-01-15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所便函[2010]5

二、关于征税限售股的范围问题
《通知》规定,此次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
(一)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二)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三)其他限售股,即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从《通知》规定看,此次明确要征税的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关于限售股的范围,在具体实施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结算系统给予锁定。另外,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明确规定了征税办法,转让这部分限售股暂免征税,因此,《通知》中的限售股也不包括股权激励的限售股。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是兜底的规定,将来视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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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10 + 10 谢谢板凳版主,我当时记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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