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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参股公司做GP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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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2 19: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这样一个事情:A公司是国家参股49.5%股权。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B公司想与其他公司设立一合伙企业做投资业务。B公司做GP,份额占30%。 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有没有其他风险?比如工商局不给批准等。 是否需要国有主管部门审批?
请各位大能能不吝赐教。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2 20: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大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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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7: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对国企不能做gp,我印象中是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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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6 17: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参股比例49%的公司全资子公司,应该属于国有参股公司。所以,个人认为,B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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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14: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企业协议指引》(发改委财金(2012)1595号)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山西省发改委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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