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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掌趣科技并购动网先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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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21: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掌趣科技并购动网先锋案例,作为经典的同股不同价案例,如何理解?
动网先锋100%股权评估值83,772.02 万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作价81,009.00万元,王贵青等人,持股比例58.05%,作价31,542万,现金支付;宋海波等6人,持股比例41.95%,作价49,467万,部分现金支付,部分股份支付。
1,公司法F126,“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所谓同股同价,而该交易方案的设计不违背公司法同股同价的规定,是因为本次交易收购标的公司股权,性质是“股份转让”而不是“股份发行”吗?
2,那么,如果1成立的话,假设支付方式均为股份支付,因为有些股东承担业绩补偿责任,有些不承担,则各个交易对方的交易对价也可以不同的了?
3,这样理解,好像该案例和公司法F126“同股同价”,本来就没什么关系的了?

哪位高手指点下呢?
最佳答案
2015-12-16 09:26:39
1、这是股权转让,所以不适用同股同价;
2、如果是发行,同次发行的不管你附带什么条件都应当是同个价格
发表于 2015-12-15 11: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方是有限公司,不适用同股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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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6 09: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1、这是股权转让,所以不适用同股同价;
2、如果是发行,同次发行的不管你附带什么条件都应当是同个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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