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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678|回复: 2

关于对“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的理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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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13: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2)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中“一、更换主承销商的处理原则”规定发行人“更换主承销商的,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公司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更换后的主承销商应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
该管理办法“三、不同阶段更换中介机构的其他要求”同时规定“反馈意见后更换的,更换后的主承销商、其他中介机构根据证监会发行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在发行人出具正式回复意见基础上,对相关问题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新的专业意见。”
问题:
既然更换主承销商要求重新制作申请文件并走受理流程(不管哪个阶段更换),那是否意味着原来的文件全部撤回,发行部在新报送的申请文件的基础上出具新的反馈意见,发行人和新的保荐机构再进行反馈回复,如果这样理解没有错的话,何来“反馈意见后更换的,更换后的主承销商…对相关问题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新的专业意见”,所谓的“新”如何理解,是指相比更换前的旧的反馈回复吗,还是指已经更换中介机构,所以叫做“新”。请教各位,若觉得有咬文嚼字或者钻牛角之嫌疑请一并指出,多谢。
发表于 2011-8-2 20: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受理后,反馈之前”更换的,要重新制作文件;反馈后更换的,更换后的主承销商不需重新申报文件,但是应做尽调后再出具专业意见?现实中到底是如何操作的?请有精英们帮忙解答。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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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6 17: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写得很怪 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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