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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分配〔2003〕21号 国有法人控股比重一般不得超过75%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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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1 17: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资分配〔2003〕2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有这句话“859号文件提出的改制后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指国有法人绝对控股。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应尽量减少控股比重,一般不得超过75%”有个案例请教大家,一央企持有一集团公司51%的股权,现该集团公司拟将部分资产新设一股份公司,持股比例达到90%。该案例算国有法人股控股比例超过75%吗?求解答。。。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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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1 18: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文仅适用于国企改制、主辅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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