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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景山河身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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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4: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ohnen 于 2011-6-22 14:26 编辑

小弟有一事不解,望诸位投行大拿给予解惑。
胜景山河被证监会认定为申报文件有重大遗漏。根据《保荐办法》67条、69条、71条,申报文件中有重大遗漏的,证监会自确认之日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或6个月或撤销保荐资格,同时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
而胜景山河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保荐业务仍在开展,难道说《保荐办法》只是用来考试,而不实际执行的吗?请诸位大侠为小弟解惑。
发表于 2011-6-22 14: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用来吓吓平民而已,哥们你也不看下平安证券是什么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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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4: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说的是“可以”,而非“必须”,给自己留了充分的进退(你也可以说是寻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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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6: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小心跨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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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说的,是“你”说的。  发表于 2011-6-22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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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3 16: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七条 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一)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五)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小弟单从上述条款判断,是“应当”而非“可以”。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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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10 谢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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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09: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人民服务"还写在墙上哩,你也信哇?

法规就那么回事,大家干的其实都是良心活,各人良心有大有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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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好!  发表于 2011-6-24 13:14
一针见血!  发表于 2011-6-24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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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2: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johnen 的帖子

做好自己的事才是最重要的,别人被处罚了于你有何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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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处罚该被处罚的人,对我们个人也许没有好处,但是对整体行业良性发展却又大益处。  发表于 2011-11-6 18:55
您偏激了,楼上朋友也不过是纠正他前面楼上的错误。  发表于 2011-6-24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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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2: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制定的谁有发言权和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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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3: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没人说是重大遗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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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3: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平安的背景,要是是个小券商的话,估计被拿去杀鸡给猴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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