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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企业年金基金如何进行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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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4: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
  (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五)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六)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
  (七)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八)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
  (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
  (十一)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二)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第二十六条  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指定账户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问题:
根据26条的规定“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比较了 5条和25条,从对应关系上看 ,第25条中的第(二)项社保基金和第(十)项企业年金,第5条中没有可对应的询价对象,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如何进行初步询价?

另外,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没有参与初步询价的,就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是如何成为网下配售对象的?进而如何进行网下配售的?

发表于 2011-6-22 23: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不是有个兜底条款吗,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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