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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国资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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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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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6 10: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现在在做的一个IPO项目里,涉及到国资的转让。
      形成的原因是:中科院设立了一个国科控股,国科控股投资控股企业A,企业A控股企业B,现在B把股份转让给第三人。
      我觉得B是不用走国资评估进场的程序。理由是中科院是事业单位,需要遵守的是“事业单位国资管理规定”,这个规定没有要求进场,另外,中科院投资的企业还需遵守中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这个条例也没有限制了中科院的二级企业投资,即限定到了A,没有限定到B,所以,B的股权转让只需要遵守公司法即可。
      不知道大家对我的推论是否赞同,有人知道有相似的案例吗
发表于 2016-1-6 12: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B相当于中科院的二级子公司,按其实际情况,仍是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法》办理相关股权转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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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6: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要按照国有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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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4: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除按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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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4: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即被转让的股权性质是国有,应该适用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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