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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上市公司关联方设立私募基金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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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12: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一个问题: 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与PE机构联合设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形式),该基金目的是收购符合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要求的项目,运作后出售给上市公司。那么,这种情形下,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实际控股人控制的公司是基金LP,出资比例不高)是否属于同业竞争?是否要按照《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投资事项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因为这个指引只是规定上市公司亲自参与的并购基金要披露,并未说上市公司关联方参与私募是否要披露)?
发表于 2016-1-6 22: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1、是关联交易,因为是控股股东下面的东西,控股股东是关联方。
2、不是同业竞争,因为目前LP模式,同时持股比例较低,相当于一开始主要做财务投资人了。如果被认定为同业竞争,一开始就不会被批准设立,同业竞争是严格禁止的。
3、不需要按照《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投资事项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因为上市公司没有参与。有一种模式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同时参与的,就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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