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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任期内转让股份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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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09: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如果第一次转让了25%,那么下一次转让时这个百分之二十五的计算基础是什么?是这位高管最初持股总额还是第一次转让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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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10: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同交流

是第一次转让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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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10: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高管最初持股总额。
如果第一次转让后的余额,那么第二次、第三次都要以前次为计算基础,岂不是没完没了!永远也转不完!
法条背后的含义是:每年可转25%,4年之内可以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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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4 10: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能找到权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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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11: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按余额转

据我所知,07年有一个文专门对该问题做了解释,25%是按照上一年转让余额来确定,还专门列出了计算公式。也如二楼所讲,这个规定实在是很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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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15: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参见证监公司字〔2007〕56号文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的确是按上年余额为基础计算,请参见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再参见第五条最后一款,少于1000股时,可以一次全部转让,呵呵,原来证监会已经考虑到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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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23: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跬步千里 的帖子

呵呵,你看法规很仔细。我一直以为是转不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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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7 13: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还是有专门的文件规定,这个文件还规定得很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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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8 11: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也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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