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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新的穿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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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0: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看到世纪华通的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购买资产以及后续定向增发的案例,发现后续定向增发的认购人大多采用同一种模式认购定增份额,即以有限合伙为主体认购定增,然后以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出资1%,最终披露至自然人。以华安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LP(有限合伙人)出资99%,背后实际出资方不披露。在现行新的穿透规则下这种类似的结构设计最终是否可以成功规避穿透至实际出资人?个人理解搭建华安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为融资通道
发表于 2016-1-13 12: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是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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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 12: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6-1-13 12:11
主要是是否备案。

如果备案了是要进行穿透了?具体如何穿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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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3: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备案了就不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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