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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董监高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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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10: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公司于2008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有(    )。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发表于 2011-7-2 11: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BCD
A、重大责任事故,应该不属于经济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也不属于破产清算、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所以应当不受3年、5年的限制;
B、虽然没有说张的具体职务,董事、经理,但是鉴于持股最高,可以合理推定其对企业经营不善负有个人责任,而且未逾三年;
C、个人所负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不能担任;
D、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不能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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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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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11: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CD,A中未明确王某是否经济犯罪;B中公司被宣告破产,但张某不一定是该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点评

支持cd  发表于 2011-7-3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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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12: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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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0 11: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cd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1贪污、2贿赂、3侵占财产、4挪用财产或者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1董事或者2厂长、3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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