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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保荐人的持续督导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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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11: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2010年公司聘请A券商担任独立财务顾问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则该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至2011年底,2011年初,公司另行聘请B券商做公司债,请教B保荐机构保荐公司债是否有持续督导责任?若有,是否需替代A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责任?感谢。
发表于 2011-7-3 00: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债没有持续督导一说,一般公司债的保荐机构都是受托管理人,所以也可理解为持续督导会一直持续到债权清偿为止;
因为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了新的保荐机构,根据《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需要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协议,订立新的保荐协议,由新的保荐机构履行原保荐机构的督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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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3 11: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谢谢斑竹。那么如果是客户的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应该不搭界了吧?我的意思:他督导他的重大资产重组,我保荐我的公司债,公司债发行后我作为受托管理人履行相应责任。我应该不至于去接替他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责任吧?

点评

呵呵,这个有意思,我想也不搭界。  发表于 2011-7-3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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