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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RC制定的有关规章可能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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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6 11: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财务顾问的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中要求投资咨询机构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但未要求其他机构,不过从资格申请文件中,又要求其他机构提供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个人理解:是不是对于其他机构,就是说明下就可以了,哪怕变了,应该不构成实质障碍


2、财务顾问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那么非公开发行呢? 我个人的理解是,公开发行,发行和上市两个环节都需要保荐机构;非公开发行,如果是以资产认购股份的属于重大资产重组,可以不聘请保荐机构;如果涉及现金认购则还是按融资业务处理,聘请保荐机构,特别情况发行环节可以不要保荐机构但上市环节一定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A49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而配股必须是代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3、信息披露16和17号准则,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查文件比要约收购报告书备查文件多了“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同时收购管理办法50条(在协议收购章节下)也有要求这点,但意味着啥呢?如果发生了变化呢?会对收购构成啥影响???如果没有影响,就说明下就可以了,何必用证明这个词呢????个人理解,可能就是有了变化说明下,且在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包括财务数据)时,以新的控股股东的数据为准


看看看大家如何理解了。讨论下










[ 本帖最后由 孤鸿 于 2008-8-6 13: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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