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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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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1: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6月1日实施的《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第3条:“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请问其中“投资级公司债”是指什么级别的?ZJH有具体定义过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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