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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养殖业务的公司拟发行上市,请教各位大侠对此事项的规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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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4: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1-7-10 20:55 编辑

《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一公司在《畜牧法》施行前已经在保护区内从事养殖业务,该公司拟发行上市,请教各位大侠对此事项的规范思路。
发表于 2011-7-6 09: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避不了,挪地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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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11 收起 理由
madaniu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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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1: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把地找好。。。。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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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14: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拟上市公司是在《畜牧法》实施以前就已在此区域从事养殖,但这并不能赋予拟上市公司该行为在现时的合法性。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即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从法律实施日开始,所有与法律相违背之行为仍属违法,不能因之前不违法而规避现时之法律义务。所以,也只有忍痛割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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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9 07: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于是之 的帖子

企业要搬迁,如果以事实在先,法律规定在后为依据,请求国家给予损失补偿,于大侠意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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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09: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走吧,走吧。干嘛做违法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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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1 10: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走了吧,谢谢版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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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7-11 14: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者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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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7:44:37 | 显示全部楼层
《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第一次碰到《畜牧法》,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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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15: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的都没查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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