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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为多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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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00: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挂牌企业有11名股东,股权较为分散,第一大股东持股32%,另一股东(总经理、董事)持股15%,两人签订一致行协协议,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券商与律所对于认定二人为实际控制人无分歧,分歧在于:券商认为无控股股东,律所认为两名实际控制人共同为公司控股股东。
      券商理由如下:根据公司法,控股股东为静态概念,即以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单个股东依其持股比例所享有的表决权为判断依据;实际控制人为动态、拟制概念,可以通过协议、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进行人为拟制。

     律师理由如下:两名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即成为实际控制人,应将两人作为一体对待,能对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二人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如此认定控股股东有无道理?有无控股股东为多人的案例?
    请过往大虾指点!


         公司法条文: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发表于 2016-1-28 12: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参考,荣信股份的招股书,控股股东为法人和自然人,分别是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个人认为,律师的观点更符合公司法精神,只要能够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既是持股1%,也能认定为控股股东,关键在于对公司的控制力,与持股多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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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3: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券商和律师的观点都不对,理由如下:
1、控股股东说的是在显性股东名单里占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重点是控股股东是股东。
2、实际控制人强调的是:它不是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述两个股东单独都没达到五十以上或单独不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不能认定其为控股股东;但两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虽没到达五十以上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故应认定两人为控股股东,非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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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3: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都不是原则性问题,写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然后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是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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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16: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tulihai 发表于 2016-1-28 13:36
我认为券商和律师的观点都不对,理由如下:
1、控股股东说的是在显性股东名单里占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比例虽 ...

按照你这么说,实际控制人就不能是股东吗?

公司法的精神或者说立法者本意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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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16: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条文: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由于两位股东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且两位股东的股份加起来已达到47%,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是符合《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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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3 10: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tulihai 发表于 2016-1-28 13:36
我认为券商和律师的观点都不对,理由如下:
1、控股股东说的是在显性股东名单里占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比例虽 ...

你前面说的我全都同意。但是我觉得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两个人所持的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或董事会,所以既是控股股东又是实际控制人。。。
我认为券商和律师的观点都不对,理由如下:
1、控股股东说的是在显性股东名单里占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重点是控股股东是股东。
2、实际控制人强调的是:它不是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述两个股东单独都没达到五十以上或单独不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不能认定其为控股股东;但两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虽没到达五十以上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故应认定两人为控股股东,非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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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9 17: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行缺瘦 发表于 2016-2-3 10:39
你前面说的我全都同意。但是我觉得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两个人所持的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或 ...

你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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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2 18: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也困扰我很久,我这有个项目,大股东持股37%、二股东持股35%。两人为夫妻。我偏向于认定大股东、二股东为实际控制人。三股东为合伙企业,为两人控制、第四股东为两人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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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4 10:5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做的项目:挂牌企业有5名自然人股东,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均持股42.5%,另三名股东均持股5%。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两人签订了一致行协协议。
我们认定:
1、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均持股42.5%,均为公司控股股东(不是共同控股股东,个人觉得认定两人均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认定两人是共同控股股东还是有区别的,不能因为两人签订了一致行协协议,就认定为共同控股股东)。
【认定依据是:(1)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16条;
(2)参考案例:创业板已上市公司“神州泰岳”(股票代码:30000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已挂牌公司“励图科技”(股票代码:430398)对控股股东的认定。】
2、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两人签订了一致行协协议,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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