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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会分析]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稿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8-11 10: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开申明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税收法规不一致:

     2001 年至2007 年,公司连续四次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2003 年、2006 年公司连续两次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
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广东省委粤发(1998)16 号文《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地税
发(1998)221 号文《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9]52 号《贯彻落
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公司2005-2007 年享受了15%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行人2005-2007 年按照15%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不符合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00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等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存在被税务机关按照33%的所得税率要求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的风险。

不知道能不能过啊?
发表于 2008-8-11 10: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问题现在都很常见的,违反94 001号文的太多了,这些都是地方政府给的。

在实践操作中,一般要求大股东出具承诺来负责多缴税款的补偿责任之类的,就差不多可以得到证监会的认可。这样的案例很多,再看一些招股书会更有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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