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累计投票制的相关规定 1、《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2.10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中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2、《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本所鼓励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3、《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1.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4、《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3.1.13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5、《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6、《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12月15日 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第十七条 鼓励证券公司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注意:各板块实行累计投票制的对象也是不一样的,有的是董事,有的是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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