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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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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7 09: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董监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优先股及变动,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这里每年转让的股份说的是每年转让的优先股吧
第十五条 :除《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外,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这条什么意思啊?哪些事项外?
发表于 2016-2-29 14: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五)表决权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通过上述2个文件也就是说,除了与优先股股东有关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不需优先股股东参与投票表决(此时可以把他看成债券),此时你只考虑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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