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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股份合作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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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5: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99年由国企改制成股份合作制,但实际控制人在随后按有限公司制度对企业进行管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让某些高管代持职工股,又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决定某些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份(受让人主要是实际控制人),产权转让过程存在瑕疵。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是不是应该让政府确认当初改制成的企业形式实际上是有限公司制的形式?
发表于 2011-7-12 16: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仅仅是产权转让过程存在瑕疵,就没必要确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这也不能解决瑕疵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要国资监管部门出一个确认函就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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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18: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政府确认当初改制成的企业形式实际上是有限公司制的形式这一想法实现的可能性不大。
能这样进行操作的,里面应该也没有国资成份了。
觉得解决办法还是对程序瑕疵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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