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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跟中小企业私募债有啥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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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3 20: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跟中小企业私募债有啥区别呢? 为啥法律法规还分别规定了两种债券。。
最佳答案
2016-2-14 23:07:21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促进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本所依据其第十二条的规定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转让申请,并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不再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

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按照原规定在本所转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到期兑付情形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到期前二个交易日终止转让。

三、按照原规定在本所转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人与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在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上〔2012〕13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2012年8月23日修订)、《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3〕59号)、《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3〕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会〔2014〕1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4〕1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5月29日
发表于 2016-2-14 17: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发行公司债,不论私募还是公募,发行人只能是上市公司,因此,有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后,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法规已经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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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14 23: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大状 发表于 2016-2-14 17:22
以前发行公司债,不论私募还是公募,发行人只能是上市公司,因此,有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规定。《公司债券 ...

可是深圳交易所2015年1月还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上海交易所披露的信息,201年3月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还发型了私募债,<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发行私募债的公告>

应该没废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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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23: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促进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本所依据其第十二条的规定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转让申请,并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不再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

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按照原规定在本所转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到期兑付情形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到期前二个交易日终止转让。

三、按照原规定在本所转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人与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在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上〔2012〕13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2012年8月23日修订)、《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3〕59号)、《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3〕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会〔2014〕1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4〕1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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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5 10: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没有中小企业私募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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