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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报送时间要求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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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8 10: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4.13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年度报告在201X年次年(即201X+1年)3、4月份公布,持续督导期间在201X年12月31日结束,这两个时间隔得很远啊。求解惑!
已有帖子供参考:http://www.thxflt.com/forum.php? ... =1&extra=#pid904375
最佳答案
2016-2-18 14:34:27
个人意见:

1、持续督导期间和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不是同一个事情。持续督导义务之一就是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是对上一年度事项的总结,保荐机构在尚未审阅年报的情况下,就说持续督导工作完结了,有点说不过去。
2、法规宗旨应该就是年报这个事情是不能忽略的,目前实际标准也是按照年报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公告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也都包含对于前一年度年报披露的督导。
3、上交所这规定和自己的都有矛盾,他们还有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也是按照年报披露之日起10工作日内。就按照年报披露后是没问题的。
发表于 2016-2-18 14:3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个人意见:

1、持续督导期间和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不是同一个事情。持续督导义务之一就是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是对上一年度事项的总结,保荐机构在尚未审阅年报的情况下,就说持续督导工作完结了,有点说不过去。
2、法规宗旨应该就是年报这个事情是不能忽略的,目前实际标准也是按照年报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公告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也都包含对于前一年度年报披露的督导。
3、上交所这规定和自己的都有矛盾,他们还有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也是按照年报披露之日起10工作日内。就按照年报披露后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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