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2507|回复: 8

[已解决]新三板 夫妻是否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3-5 13: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夫妻中一方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另一方并不持股公司股权,一直不是公司员工,直到股改才成为公司董事,但仍不直接或间接持股,请问各位大神,需要把二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吗?我查到的公司上市的资料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条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新三板中未查到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详细规定,请各位大神相助!
最佳答案
2016-3-6 18:15:36
参见云创数据(835305),这个案例与lz的比较类似。根据中信建投撰写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真女士持股63%,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配偶刘鹏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为清华大学计算机系统结构专业博士,金陵科技学院计算机工程学院教授。考虑到该公司主营为大数据处理与服务,这个清华计算机博士可能对公司经营有一定影响。(猜的)中信建投、国浩(上海)律所把实际控制人认定为张真女士一人,并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lz可以参考。
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6-3-5 14: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践中,多认定夫妻双方为共同控制人。
建议可以实际情况为主,依据双方参与公司的管理程度,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大小等判断。
另,可参阅835978天戈通信,反馈中被问为何仅认定夫妻一方为实际控制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3-5 15: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鬼 发表于 2016-3-5 14:51
实践中,多认定夫妻双方为共同控制人。
建议可以实际情况为主,依据双方参与公司的管理程度,对重大事项的 ...

万分感谢提供的案例!夫妻都持有公司股份的话,一般是要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但是如果只有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另一方不持股的话,不持股的一方就没有表决权,没有表决权就无法参与公司大事项决策,是否有必要将二人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呢?不知道大神有没有在新三板中,夫妻中一方持股,一方不持股,但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案例?跪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3-6 11: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她担任了董事,所以需要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没有持股仍然能够通过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3-6 12: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大人, 这个案例很简单,妻不持股,不参政,没必要认定共同控制,她也不参与控制,所以,不要认定为共同控制人,实质重于形式才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3-6 15: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控制人的判断还是“实质重于形式”,考虑到妻子是董事,可对公司的经营作出重大决策,所以应该将夫妻认定为共同控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6-3-6 18: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参见云创数据(835305),这个案例与lz的比较类似。根据中信建投撰写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真女士持股63%,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配偶刘鹏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为清华大学计算机系统结构专业博士,金陵科技学院计算机工程学院教授。考虑到该公司主营为大数据处理与服务,这个清华计算机博士可能对公司经营有一定影响。(猜的)中信建投、国浩(上海)律所把实际控制人认定为张真女士一人,并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lz可以参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3-7 06: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杯子和苹果 发表于 2016-3-5 15:22
万分感谢提供的案例!夫妻都持有公司股份的话,一般是要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但是如果只有一方持有公 ...

不用跪谢 我确认及肯定的告诉你 必须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项目企业的第一次反馈刚刚提上去 预审员的意思是 不用扯婚姻法及证监会的规定,直接认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3-8 19: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最佳答案的观点。既然她已经是公司董事,对公司决策产生影响,因此,宜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8 17:31 , Processed in 0.202626 second(s), 3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