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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税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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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5 17: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企业整体资产转然所得税处理如下规定“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的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font
]。”
请问:为什么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股权和资产的成本都要以原账面净值基础确定,而不以公允价值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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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08-8-26 10: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高手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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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6 16: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拙见:以账面净资产原值为基础,是一种鼓励企业进行实质性的资产重组,而不鼓励企业单纯为了资本运作而进行的重组,从有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更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企业的做大做强;而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则存在鼓励企业单纯为了资本运作而进行重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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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8 12: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评估增值的纳税考虑(个人见解)

采用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可以避免以评估增值部分,递减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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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07: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交易部未按增值计算企业所得税

自然不能按评估值确认,增大以后年度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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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15: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让资产时,公允价值减去账面价值部分未纳税
接收资产时,当然不能以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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