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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后需要提供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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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22: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际操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拟上市主体A在报告期的最后一年控股合并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B,B的三项财务指标超过了A的50%但均不过100%,合并之后进行股改。那么在发行申报材料中,是不是应该提供三年一期的A、B和AB并表三份财务报告?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应该怎么理解?我感觉内容只对重组方A和被重组方B的财务资料提出了要求,但是未对并表提出要求,比较迷惑,求解答和案例。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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