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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间接收购支付业务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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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16: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其主要出资人发生变更的,须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现收购方拟通过收购该主要出资人(为法人)的股东就该出资人所持有的股权的方式,以间接控制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的目的。请教各位大神:该方法是否可行?有无具体法律规定?大家有没有遇见过类似情形?先谢啦!
最佳答案
2016-3-18 22:24:57
传化股份发布公告:公司拟收购标的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传化支付有限公司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受理支付业务许可申请通知书》(2015年第1号),传化支付就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业务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已被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依法受理。
发表于 2016-3-18 22: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传化股份发布公告:公司拟收购标的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传化支付有限公司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受理支付业务许可申请通知书》(2015年第1号),传化支付就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业务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已被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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