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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实施后,更换持续督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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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2 18: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配套募集资金)实施后,与财务顾问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请问是否需要更换保荐机构?如果不换保荐机构,该独立财务顾问只需要履行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持续督导吗?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7-2-14 11: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难道要我自己来回答吗?
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只是履行了财务顾问和承销业务,无保荐责任,重组实施完成后,独立财务顾问履行该重组项目的持续督导义务,不需要更换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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