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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个税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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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5 16:3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三板个人股东协议转让股权,增值了,是否要交个税?
发表于 2016-3-26 20: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据此理解,个人股东协议转让的股权为挂牌后协议转让取得的股权免征个人所得税,股权为挂牌前获取或者挂牌后非公开发行取得的,应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我没有找到案例,请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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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31 16: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1号《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是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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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31 16: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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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1 16: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股转让正常征税,从二级市场取得的股票再出售目前比照上市公司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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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31 16: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问:为什么要对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一是1994年出台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政策时,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实际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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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5 15: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三板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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