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们,请教一个关于公司股东表决权的问题:
公司法关于股东表决权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第42条和43条在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规定,第103条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规定。第42条规定的言外之意,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股东不按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但是第103条明确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公司章程是可以规定股东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若公司要股改,则章程中该相关条款就必须修改是吗?
2: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已挂牌),假设经过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能否修改章程将某股东(比如说创始人)表决权修改为大于其持股比例?
3:公司因引入外部投资者导致股权比较分散,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创始人)已不能实际控制企业,除其自己增资或者回购其他股东的股权外,还有没有别的方式可以帮其取得部分控制权?
上帝已死 发表于 2016-4-2 21:18
谢谢啦,也就是说对于该条款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应当区别对待的,那么有没有相关法理或者别 ...
目前我国公司法下,股份公司存在股的概念,存在最小单位,同股同权,这个是法定的。而有限公司则不然,只有份额,没有法定切割的最小单位,这个就存在空间,可以章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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