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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841|回复: 5

股权转让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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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3: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权转让如何避税,请大侠们指点!
发表于 2011-7-22 13: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angqiong760024 的帖子

说说情况看?  就一句话没人敢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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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09: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个人所得税》(2007年修订)第6条第5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费用)×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法律还规定了不需要交税的特殊情况,1994年、 1996年及199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防止重复交税:采取先增资、后转让的办法避免重复征税。

二、增加交易费用:增加交易费用是财务上的惯常操作方式

三、采取先上市,后转让股权的方式避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确定了上市公司转让股权暂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大型企业自然人股东来讲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不但能够进行融资,还可以金蝉脱壳。

四、不可违法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存在极大法律风险。

根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其实是一种逃税行为,可能引发民事诉讼,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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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11: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项目的大股东于去年将本公司百分之十的股权以一元转让给另一股东,已经办理完工商变更,该笔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约2500万元,现该公司拟进行ipo,该次股权变更将面临补税问题,有更好的办法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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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16: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大分享,下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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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0: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将本公司百分之十的股权以一元转让给另一股东”,除非原来企业存在连续亏损,资产恶化等情况,否则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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