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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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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10: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 、B两公司,同属一国资委管理,A为上市公司,如果A的一名董事也为B的董事,请问按上市规则,AB是否为关联方?

相关条款一:
(三)        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相关条款二:
10.1.4        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按一分析,应该是,按二分析,应该可以认为不属于,大家看看从逻辑上如何理解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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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16: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觉得你自己其实已经回答了啊
根据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界定,虽然A 、B两公司同属一国资委管理,但有例外:“10.1.4  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因此,此案例中,如果A公司没有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在B公司任职,即使有该董事或者还有其他董事在B公司任职,A、B也不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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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1 22: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有点不对。
10.1.4应该是对只对10.13第二项的例外,

而不应该包括10.1.3第三项.

即例题中的情况符合了10.1.3第三项,如严格按条文来说,应该算是关联关系.

从感觉上认同不是的判断,但如按条文逻辑说不过去.还望大家讨论,要不就是条文有逻辑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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