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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资扩股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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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09: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想请教一个问题:增资扩股时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时间:企业增资扩股,原股东向新股东以面值转让一部分股份,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增资扩股的同时缴纳?还是转让取得收益时再缴纳?请问应查哪个法律文件?多谢!!
发表于 2007-7-31 13: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这个问题近期似乎有受到关注,主要是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要在转股时纳税

[ 本帖最后由 hungting 于 2007-8-1 15: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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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 11: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宝书中关于改制中税收提到过相关内容,可以看看。应该可以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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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 11: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宝书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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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 15: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黄宝书吧,具体哪一份文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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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 15: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将净资产值折合为股本。由于构成净资产的包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则存在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以士兰微IPO审核为例,证监会曾就此提出过反馈意见,国浩律师答复为:

    关于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个人所得税:

    本所律师在《关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披露,2000 年7 月,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转增的注册资本总数为1150 万元。2000 年9 月,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以经审计后的全部净资产按1:1 折股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据本所律师核查,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的自然人出资人在上述转增注册资本和变更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均没有交纳个人所得税。本所律师认为:
    1、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1:1折股,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本所律师确认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无须为此交纳个人所得税。
    2、基于下述理由,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的自然人出资人在2000 年7 月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过程中没有交纳个人所得税对士兰微本次申请上市不形成法律障碍:
    (1)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2000)1 号《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科技人员所获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杭政办(2000)8 号《关于贯彻杭政〔2000〕1 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十条第3 款的规定,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免交因本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02 年5 月20 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杭政办函(2002)80 号《关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对此进行确认。
    (2)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的全体自然人出资人于2000 年8 月12 日承诺“士兰公司在2000 年内以利润转增股本,并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原账面净资产按公司法要求折为股份,引起本人所持士兰公司股份总额增加。如税务部门认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特承诺由本人另行以自有资金自行申报缴纳,缴纳事项和士兰公司无涉”。

 

    律师的答复分两层意思:其一是其认为此种情况无需纳税;其二是即便需要纳税,其没有纳也不构成法律障碍。看来,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4日)明确: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和转增注册资本,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美国不对此项缴税,美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在转增股本的此项活动中,没有任何人和机构从中获得收益。


[ 本帖最后由 hungting 于 2007-8-1 15: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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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 15: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此问题,请各位大虾多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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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 21: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说的红宝书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出的《中小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问答》,里面有这个规定,需要的可以去touhangrenjia@yahoo.com.cn下,密码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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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 09: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楼上小江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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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 13: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是这样的,但是要看实际执行的情况,
个人认为,改制时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税是极不合理的,公司及个人均未获得收益,确要上交
20%的个税,严重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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